律師解讀娃哈哈遺產之戰:信托或有瑕疵,但仍可認定有效
7月13日,一直被視為宗慶后“獨女”的宗馥莉,被三名自稱“同父異母的弟妹”在香港法庭起訴。此后幾日,宗馥莉和遺產爭奪等字眼依舊是全民討論的熱點話題。
一、四大核心焦點
這場爭產案的法律層面極其復雜,橫跨香港信托法與內地繼承法,核心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四點:
信托是否有效設立: 原告提供匯豐信托文件、錄音、助手證詞等材料,試圖證明信托真實存在,已注資18億美元,尚未兌現的3億美元也應由宗馥莉繼續注入。
遺囑效力存疑: 宗馥莉提供的2020年遺囑未經過公證,見證人系公司高管而非家族成員,法庭需評估其法律有效性及簽署背景。
香港信托法對本案的影響: 香港信托法屬于英美法系,原告若能證明宗慶后通過資金注入,如娃哈哈分紅轉入匯豐賬戶,完成信托設立,即使缺乏書面文件,香港法院仍可能認定信托有效。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 根據中國《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關鍵在于宗慶后是否在其名下資產中明確表達了對他們的財產安排意愿。
二、信托基金與遺囑的有效性爭議
原告方聲稱,宗慶后曾指示下屬通過香港匯豐銀行設立信托,匯豐賬戶2024年初余額約18億美元,文件顯示,截至去年5月,已有110萬美元被轉出該賬戶。原告方要求凍結該匯豐賬戶,宗馥莉執行父親遺囑,支付數百萬美元資產利息,并賠償資金轉移造成的損失。
一般來講,信托基金在存續期內,資金的提取受到很多限制,通常是封閉式的,不能隨意取出。
從上述110萬美元被轉出該賬戶的結果來看,可以推測, 本案件的信托設立或許存在瑕疵。
該案件涉及到的信托協議屬于離岸信托,又稱海外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的本國居民委托人設立的信托。
“新浪蜂鳥”采訪到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韓驍律師,韓律師認為:“本案中離岸信托有效性存在重大爭議,其中信托有效性爭議核心在于設立形式與財產獨立性上。”
韓律師指出,依據《信托法》第七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規定: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
回歸到本案中,韓驍律師認為,“首先,原告主張的2003年信托缺乏宗慶后簽署的書面文件,且資金部分來源于未來分紅,非即時財產轉移,可能被認定為未有效設立。其次,原告需證明宗慶后通過口頭指示或事后行為完成信托設立,如資金注入、指定受益人,但缺乏書面文件可能違反《信托法》第8條的形式要求。最后,信托資金若來源于娃哈哈未來股權分紅,非宗慶后個人財產,可能被認定為公司資產,無法獨立于遺產。”
同時, 站在遺囑繼承的角度來看,也有失偏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本案中宗慶后遺囑的兩名見證人系公司高管,不屬于與繼承人、受遺贈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主體,具有見證人資格,見證應屬有效。
綜上所述,宗慶后曾指示下屬通過香港匯豐銀行設立的信托基金,實則存在瑕疵,在有效性上存在漏洞。遺囑方面也同樣存在見證公信力的問題,因此才會導致原被告雙方僵持不下。
三、為什么在香港、杭州兩地法院起訴
韓驍律師指出:“分香港和杭州兩法院分別起訴的原因,主要系資產管轄權的地域分割。”
首先,本案爭議的18億美元信托資產存放于香港匯豐銀行賬戶,根據國際私法原則,信托資產所在地法院對信托有效性、資產凍結等事項具有管轄權,香港法院對此具有天然管轄權。
其次,娃哈哈集團注冊地在杭州,宗慶后去世時住所地也在杭州,且其持有的29.4%股權屬于境內核心資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遺產繼承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杭州法院因此對股權繼承爭議具有管轄權。
也就是說 香港法院主要解決的是信托基金分配相關的問題,而杭州法院解決的是股權分配的問題。
而香港的法律體系屬于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 ,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同時輔以成文法和習慣法。香港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通常會遵循先例原則,即先前的判決對后續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約束力。
這與內地的法系有所不同,內地的法律體系屬于大陸法系 (成文法系) ,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
主要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構成,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框架。
而在香港打官司,在香港適用的普通法體系下,香港法院需審查信托是否符合普通法的“確定性三原則”,即意圖、標的、受益人,以及是否存在書面文件或口頭指示的追認。原告若能證明宗慶后通過資金注入,如娃哈哈分紅轉入匯豐賬戶,完成信托設立,即使缺乏書面文件,香港法院仍可能認定信托有效。
四、是否通過DNA檢測確認親子關系
韓律師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規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主張繼承權需以血緣關系為前提。原告已申請鑒定并提交出生證明,若宗馥莉拒絕配合,法院可能推定親子關系成立。
宗馥莉與非婚生子爭奪財產繼承一案,就法律的層面上而言,是跨境資產分割與法律適用博弈的典型案例。
五、娃哈哈后續何去何從
就案件結果來看,因為目前兩方披露的信息較為簡略,難以對結果做出判斷,但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韓驍律師對結果做了簡單的推測:
“若原告能在任一司法管轄區取得關鍵證據,如DNA鑒定通過、信托文件真實性被認可等,均能極大提高勝訴概率。本案未來走向取決于多重關鍵變量,核心矛盾聚焦于血緣關系確認、信托有效性認定與兩地法律沖突協調。”
目前,宗繼昌等三位非婚生子女已經申請調取宗慶后醫院血液樣本進行DNA鑒定,如果鑒定結果支持親子關系,那他們將依法享有與宗馥莉同等的繼承權,各自繼承娃哈哈29.4%股權的1/4份額。
如果宗馥莉拒絕配合鑒定,杭州法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9條,推定親子關系成立。
如果DNA鑒定成立,宗馥莉還需面對香港訴訟的連鎖反應。盡管2003年的信托缺乏書面文件,但香港法院可能依據普通法“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結合資金流向認定信托有效。
那么,四位子女可分別得到1/4的信托資產。
若三名非婚生子女勝訴,娃哈哈股權結構將從“國資—職工—宗馥莉”三方共治,變為“國資—職工—多子女”復雜局面,可能引發公司控制權爭奪。
原本由宗馥莉主導的決策流程,將增加宗繼昌等人的意見,延長了決策鏈條。并且,因為多方利益博弈,將導致娃哈哈戰略搖擺,難以維持長期一致的投資方向。如果協調不同股東間的利益分歧,將傾斜更多時間和資源,大大增加內部協調成本。
雖然離判決結果公布的時間還早,但非婚生子出現的消息打破了原有的宗馥莉獨生女格局、也一定程度破壞了宗慶后之前留給大眾的印象,更重要的是子女對股權的爭奪很有可能影響娃哈哈之后的發展戰略。
當前,官司對娃哈哈的影響已經出現雛形。全國工商聯調研顯示,2025年7月以來已有3家省級代理商暫停進貨,擔心“股權變動影響供貨穩定性”。農夫山泉等競爭對手正趁機擴大市場份額。
在各種各樣充滿新意的飲料品牌層出不窮時,這么多年幾乎一成不變的娃哈哈能守住自己的品牌,與它身上所代表的家國情懷息息相關。
農夫山泉董事長鐘晱晱被曝出美國國籍時,輿論嘩然,紛紛轉而支持娃哈哈。而娃哈哈遺產大戰一出,不少網友半開玩笑半認真地評論:“以后不能稱呼‘宗老’了,而要稱呼‘老宗’。”
娃哈哈股權花落誰家,對國民來說只是吃瓜,并不重要。就飲料品牌而言,國民站在冷飲柜前,能挑選的范圍廣而又廣。
對娃哈哈而言,更為嚴峻的是,如何樹立自己的品牌意識。畢竟只靠情懷,已經走不通了。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 新浪蜂鳥 ,作者:寒天、夏樹,編輯:李固